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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仁谈矿》2026第38期:矿业权的收回与补偿
矿业权收回,是指矿业权期限届满前,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依法终止矿业权,使矿业权人对特定区域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权利归于消灭,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六条,首次以法律层面正式确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条文明确: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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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仁谈矿》2026第37期:含钨尾矿回采的主要法律风险
钨是我国法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也是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环节实施严格的年度总量控制制度。含钨尾矿兼具矿产资源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双重法律属性,其回采与综合利用属于国家政策鼓励的资源节约与绿色矿业方向,但实务中大量矿山企业误将“政策鼓励”等同于“审批豁免”,在未取得矿业权、未纳入总量指标、未履行安全环保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回采,引发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追责。本文立足于矿业法律服务实务,结合现行有效规范,对含钨尾矿回采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为矿山企业、投资主体开展含钨尾矿资源化项目提供法律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参考。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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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仁谈矿》2026第36期: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整治新规对矿山企业的影响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落地实施,2026年9月21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印发《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由“两部两院一局”联合印发,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行业监管三方力量于一体,并非一般性的部门工作部署,而是以“零容忍”态度严惩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系统性监管行动,释放出常态化整治、全链条追责的强烈信号。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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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仁谈矿》2026第35期:“有证乱采”可能构成破坏性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犯罪主体多为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或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因为破坏性开采通常发生在合法的采矿活动中,行为人在形式上具备开采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违反了合理开采的规定。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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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仁谈矿》2026第34期:绿色勘查、绿色矿山新国标落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然资源部于2026年9月11日联合官宣《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系列国家标准,自202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一轮标准更新,不只是简单的技术规范升级,更是国内矿业绿色合规的一次全面提档。自此,我国矿业绿色发展彻底告别以往靠政策引导、地方试点的松散模式,进入有统一国标、可量化、可追责、全覆盖的法治化合规阶段。此次更新包括10项《绿色矿山建设规范》(GB/T48132.1—2026至GB/T48132.10—2026),按矿种分为10个分册,依次覆盖煤炭、陆上油气田、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化工、非金属、黄金、砂石、水泥用灰岩、地热矿泉水。1项《固体矿产绿色勘查规范》(GB/T48133—2026),针对勘查阶段,贯穿设计、施工、生态恢复全流程。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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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仁谈矿》2026第33期:如何确定矿产地质勘查合同的合同性质?
探究矿产地质勘查合同的合同性质是正确处理矿产地质勘查合同纠纷,准确适用法律规则的逻辑前提。地质勘查是综合运用地质填图、物探、化探及钻探等技术手段,发现并评价矿床资源的综合性地质工作。其核心任务包括矿体圈定、矿石质量分析、开采条件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工作流程划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矿产地质勘查合同是指矿业权人与地勘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为查明特定区域的矿产资源赋存状况,依据国家地质勘查规范,由矿业权人支付费用、受托方提交符合约定勘查程度的地质成果资料而订立的合同。在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有名合同体系中,矿产地质勘查合同在表象上虽兼具委托、建设工程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外观特征,但究其实质,更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构造。对此,笔者作出如下分析:矿产地质勘查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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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仁谈矿》2026第32期:新规体系下,矿业权还能租赁承包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以下简称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2026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以下简称新解释)删除了矿业权租赁承包的内容。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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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仁谈矿》2026年第31期: 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来袭,八大合规红线切勿触碰!
2026年7月2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治的通知》(矿安〔2026〕83号)。本次专项整治所涉矿山企业涵盖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启动复工复产、有人员入井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本次专项整治聚焦隐蔽性、系统性、造假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打通企业、地方监管、国家监察三层整治体系,全面落地顶格处罚、人员追责、行刑衔接、深挖利益链四大监管原则。
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