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谈矿
新发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绝非单纯的监管力度加码,而是一场以“规范执法、保障权益、优化环境”为核心的制度革新,相较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以下简称“2015版《办法》”),新《办法》在制度设计、程序规范、权益保障等方面实现了全方位优化。本文聚焦新《办法》与矿业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的核心修订要点,深度拆解制度修订背后的权益保护逻辑,助力矿业企业精准锚定合规边界,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在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的同时,实现合规经营与高质量发展的共赢。
一、总则章节:立法依据扩容与监管规范升级
1.新增立法依据
新《办法》第一条:在2015版《办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基础上,新增《行政强制法》作为立法依据,明确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程序的衔接,解决了此前两者衔接模糊的问题,使执法依据更完整。
2.监管主体名称变更与职责精准化
监管主体名称变更:新《办法》第二条将 2015版《办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统一调整为“应急管理部门”,与国家机构改革后的监管主体名称完全一致,避免称谓混淆。
矿山监察职责调整:新《办法》第二条明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煤矿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删除 2015版《办法》“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的表述,聚焦煤矿主体责任。
3.新增年度监督检查,规范检查程序
新《办法》第五条(新增):要求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计划制定需结合“监管权限、执法人员数量、企业状况、技术装备、经费” 等实际因素,避免盲目检查。
检查方案审批要求:检查前需“制定方案并报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可“当场实施 + 24 小时内报告 + 补办手续”,且检查时必须“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 2015版《办法》无此要求,导致检查随意性较大,新增条款强化了检查的计划性和规范性。
二、行政处罚种类与管辖:种类扩容与管辖规则细化
1. 行政处罚种类新增4类 + 表述精准化。

2.管辖规则新增“最先立案原则”与争议解决双路径
新增“最先立案管辖”:新《办法》第八条明确“两个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2015版《办法》无此规则,仅规定“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避免了多部门争抢或推诿管辖的情况。
管辖争议解决优化:新《办法》第八条规定争议解决有“协商→报请指定”和“直接报请指定”两种路径,2015版《办法》第七条仅要求“报请共同上一级指定”,增加了灵活度,提升争议解决效率。
3.案件移送与委托执法规范升级
跨部门移送细化:新《办法》第十条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安全问题需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2015版《办法》无此跨部门移送要求,仅涉及“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填补了非涉罪安全问题的移送空白。
委托执法严格化:新《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委托必须“书面委托”,且需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委托方与受委托方需“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且需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2015版《办法》第十二条允许委托“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构”,且无“委托书公示”要求,严格了委托程序,强化了委托监督。
三、行政处罚程序:全流程细化与权利保障强化
(一)一般规定:新增信息公示与全过程记录
1.执法信息强制公示:新《办法》第十四条(新增)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2015版《办法》无此要求。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2.当事人权利保障升级:新《办法》第十五条(新增)要求“采取信息化手段(如线上查询系统)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提供便利”,且“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陈述权、申辩权”;2015 版《办法》仅通过“行政处罚告知书” 保障权利,无信息化手段要求,更贴合数字化执法场景。
3.执法人员资质明确:新《办法》第十六条(新增)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参加执法培训和考核并取得执法证件”,2015版《办法》第十三条仅要求“出示省级以上或县级政府制作的执法证件”,未明确资质获取路径,提升执法人员专业性。
4.陈述申辩期限延长:新《办法》第十八条将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期限从2015版《办法》的“3日内”延长至“5日内”,且告知内容需包含“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2015版《办法》仅告知“事实、理由、依据”),给当事人更充足的应对时间。
5.证据规则新增电子数据与非法证据排除:新《办法》第二十条(新增)将“电子数据”单独列为法定证据类型,明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2015版《办法》无电子数据类别,也未明确非法证据排除,适配数字化时代取证需求。
6.全过程记录归档:新《办法》第二十一条(新增)要求对“行政处罚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 全流程以 “文字、音像” 形式记录并归档,2015 版《办法》无此要求,强化执法追溯,减少执法随意性。
7.现场处理措施新增违法行为纠正:新《办法》第二十二条在 2015版《办法》“事故隐患处理”基础上,新增“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覆盖“违法行为 + 事故隐患”双重场景,避免仅处理隐患而放任违法行为。
8.查封扣押程序细化:新《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①实施查封扣押前需“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可“24 小时内补办”(新增);②延长查封扣押需“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新增);③检测、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限”且需“书面告知当事人”(新增)。2015版《办法》第十五条仅规定查封扣押期限,无上述细化程序,避免超期查封或程序瑕疵。
9.突发事件快速处罚:新《办法》第二十八条(新增)规定“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2015版《办法》无此条款,适配重大事故后紧急管控需求,提升执法时效性。
10.保密义务与跨区域协助:新《办法》第二十九条(新增)要求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第三十条(新增)明确跨区域案件需“出具协助调查函”,收到函件的部门“需依法协助”,2015版《办法》无此规定,保障当事人隐私与跨区域执法效率。
(二)简易程序:罚款限额大幅提高
新《办法》第三十二条:将简易程序适用限额从 2015版《办法》的“个人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提高至“个人200元以下、单位3000元以下”,覆盖更多小额违法场景,减少普通程序的冗余流程,提升执法效率。
处罚决定书内容扩容:新《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决定书载明 “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应急管理部门名称”“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2015版《办法》第二十二条仅要求“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内容更完整,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

矿业动态
涉矿产、水、森林、渔业等多类自然资源|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首次联合发布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及39件参考案例,本批案例覆盖场景多元,兼顾重大案件与民生关切。青海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系列案是全国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涉及金额约50.56亿元,通过"部分回填+部分湖泊"方案实现生态修复。湖南益阳砂石公司违规采砂案中,"河长+警长+检察长"机制推动水利、生态等多部门联合行动,投入3863.58万元实施修复工程。
(来源:生态环境部)
我国发现大型金矿
2025年,吉林省地矿局在该区域外围新发现多条金矿体,经进一步工作,该区域金资源量将突破100吨。“十四五”期间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显著,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评价的矿产地47处;提交超大型、大型及中小型矿产地27处。本年度在伊通地区金矿找矿、集安地区晶质石墨矿找矿、桦甸地区多金属矿找矿均取得重要突破性成果。
(来源:中国吉林网)
我国海上最大油田年产油气突破4000万吨
中国海油21日宣布,我国海上最大油田——渤海油田2025年累计生产油气当量突破4000万吨,创历史新高。渤海油田始建于1965年,是我国海洋石油工业的发源地,也是我国海上产量最高、规模最大的主力油田,现拥有60余个在生产油气田、200余座生产设施,累计生产原油超6亿吨。近年来,渤海油田相继成为我国第一大原油生产基地和第二大油气田,是我国海洋油气增储上产的主阵地。
(来源:中国矿业报)
亚洲最大单体磷矿开发新进展:云天化碗厂磷矿取得采矿权!
12月25日,上市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其参股子公司云南云天化聚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近日完成云南省镇雄县碗厂磷矿采矿权办证手续,并于12月23日取得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作为亚洲最大单体磷矿床——云南昭通羊场磷矿的先行项目,碗厂磷矿取得采矿权意味着这一重大找矿成果进入新的开发阶段。昭通羊场磷矿是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重大成果之一,截至2024年底,矿区累计探获并评审通过的磷矿石推断资源量43亿吨,量大质优、资源集中,是目前亚洲最大规模单体富磷矿床。
(来源:矿业界)
三部门发布!52个国家级零碳园区名单
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根据公示,《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第一批)》共计52个,建设周期为2025年至2030年!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家发改委: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其中提到,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电力中长期市场价格机制的总体原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制定价格结算实施细则。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来源:国际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