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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程序:立案、调查、审核全流程规范
1.立案期限与条件明确:
新《办法》第三十四条:①一般案件“5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复杂可延5日”;②事故类案件“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5日内立案”。2015 版《办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先调查再补立案(5日内)”,无明确立案期限,避免案件久拖不立。
新《办法》第三十五条(新增):立案需满足“有初步证据、应受处罚、属本部门管辖、未超时效”四项条件,2015版《办法》无明确立案条件,减少随意立案或遗漏立案。
2.调查取证程序细化:
执法证件出示义务: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要求执法人员“主动出示证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无证件可拒绝调查”,2015版《办法》第二十五条仅要求“出示证件”“当事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未明确当事人拒绝权,强化了程序正义。
书证物证取证规范:新《办法》第三十八条要求复制件、照片需 “注明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单位+执法人员及证据提供人签名”,2015版《办法》第二十六条仅要求“注明与原件无异+存放单位”,取证更严谨。
电子数据取证新增:新《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电子数据取证可 “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可“指派专业人员辅助”,2015版《办法》无此规定,适配数字化取证需求。
勘验/抽样取证优化:新《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拒绝到场、无法找到”时,可“邀请基层组织见证”或“录音录像记录”,2015版《办法》第二十八条仅允许“邀请其他人员作证”,见证主体更权威,取证更规范。
先行登记保存细化:新《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明确:①紧急情况“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②保存清单需“当事人签名+见证/录像记录”;③7日内需作出“证据保全、检测、查封、没收、解除”等6类处理决定,2015版《办法》第二十七条仅规定“7日内处理”,无具体情形和紧急补办程序,避免证据保存超期或处置不当。
3.法制审核强制化(核心新增):
新《办法》第四十七条(新增):四类案件必须经法制审核(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②直接关系当事人/第三人重大权益且经听证;③案情疑难复杂、多法律关系;④法律规定需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作出处罚。
审核人员资质要求:“初次从事法制审核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5版《办法》无此要求,通过专业审核减少执法错误。
4.案件审查与结案规范:
新《办法》第五十条:明确“情节复杂/重大违法案件需集体讨论”,具体包括“案情疑难、重大安全问题、符合听证条件、负责人认为需讨论”四类,2015版《办法》第二十九条仅以“5万元以上罚款等严重情形”为标准,范围更精准。
新《办法》第五十二条(新增):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需进行教育”,2015版《办法》无此要求,体现“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办案期限调整:新《办法》第五十三条将办案期限从2015版《办法》“30日→90日→180日”调整为“90日→120日(负责人批)→180日(上一级批)”,且“检测、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限”,更贴合复杂案件实际需求。
结案条件明确: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结案需满足 “处罚履行完毕、法院受理强制执行、不予处罚、其他情形”四类,避免案件长期未结。
(四)听证程序:范围扩容与权利保障升级
1.听证范围新增5类较重处罚:新《办法》第五十五条在2015版《办法》“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基础上,新增“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撤销岗位证书、责令停止建设”,确保重大权益处分前当事人可要求听证。
2.“较大数额”标准明确化:新《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无地方规定时,个人2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为较大数额,2015版《办法》第三十三条单位标准为5万元,标准提升且更统一。
3.听证申请时间调整:
申请期限:从2015版《办法》“3日内”延至新《办法》“5日内”,给当事人更充足时间。
4.程序细化:
回避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2015版《办法》无此权利,保障听证中立性。
听证笔录:新《办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当事人/代理人核对签名,拒绝的由主持人注明”,2015版《办法》第三十九条仅要求“当事人核对签名”,程序更完整。
5.终止听证情形调整:新《办法》第六十三条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细化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中途退出”,表述更精准,避免认定争议。
(五)送达程序:新增电子送达与周期缩短
1.新增电子送达方式:新《办法》第六十七条(新增)允许“传真、电子邮件送达”,需当事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日期为“到达特定系统时间”,2015版《办法》无此方式,提升送达效率。
2.公告送达周期减半:新《办法》第六十六条将公告送达周期从 2015版《办法》“60日”缩短至“30日”,避免因送达周期过长导致处罚执行滞后。
3.送达回证与代收规范:新《办法》第六十五条明确“送达必须有回证,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六十六条细化“代收人签收”“委托代为送达”流程(代为送达需“立即交受送达人”),2015版《办法》第三十一条虽有类似规定,但无“立即交付”要求,减少送达拖延。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细化与处罚力度提升
1.违法所得处理新增“退赔优先”
新《办法》第六十九条:明确“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2015版《办法》第五十八条仅规定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未提及退赔,优先保障受害人权益,符合“权利救济优先”原则。
2.新增“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办法》第七十条(新增):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为时法律,但若作出决定时法律已修改且处罚更轻或不违法的,适用新法律”,2015版《办法》无此原则,避免“法律溯及力”争议,保障当事人权益。
3.罚款规则优化
禁止重复罚款细化:新《办法》第七十一条在 2015版《办法》“同一行为不两次罚款”基础上,新增“同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解决“法条竞合”时的处罚标准争议。
4. 具体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全面提高(单位:人民币)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备案:柔性执行与备案标准升级
1.新增罚款延期/分期缴纳制度
新《办法》第七十六条(新增):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2015版《办法》无此规定,避免因一次性高额罚款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体现“刚柔并济”。
2.强制执行措施扩容
新《办法》第七十七条:在2015版《办法》“加处罚款、拍卖财物、申请法院执行”基础上,新增“划拨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3.复议/诉讼期间执行规则调整
新《办法》第七十八条:明确“复议/诉讼期间加处罚款不计入”,2015版《办法》第五十九条无此规定,避免当事人因复议/诉讼承担额外罚款,保障救济权利。
4.当场收缴罚款票据范围扩大
新《办法》第七十九条:允许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2015 版《办法》第六十条仅“省级财政票据”,方便跨区域执法时票据使用。
5.备案标准全面提高(单位:人民币)
新《办法》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五条明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备案标准由“5万元”调整至“10万元”;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备案标准由“10万元”调整至“20万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备案标准由“5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
新《办法》通过 “立法依据扩容、处罚种类全覆盖、程序全流程规范、罚款力度提升、权利保障强化、执法效率优化”六大维度,解决了2015版《办法》与机构改革不匹配、程序模糊等问题,既适应了当前安全生产监管的严峻形势,也符合“程序正义”“权利保障”的法治要求,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同时为矿业企业筑牢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防线。
矿业动态
两部门发文“护航”,地质野外作业环境将极大改善!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野外作业相关权益保障的通知》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对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野外作业是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不可或缺的手段。当前,由于部分区域和社会公众对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缺乏正确认识,阻扰依法开展的野外作业并造成相关权益损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具体内容如下:一、全面提升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社会认知程度。二、进一步规范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野外作业管理。三、建立健全野外权益损害救济和处理机制。
(来源:矿业界)
同比增59%~62%!紫金矿业2025年预计归母净利510~520亿元
12月30日,紫金矿业发布2025年业绩预告,预计全年实现归母净利润约510-520亿元,同比增长约59%-62%,再创历史新高。这一年,紫金矿业市场价值得到资本市场重估,市值年内连跨4个千亿大关至8800多亿元,与必和必拓、力拓一道位列全球上市金属矿企前三位。铜板块方面,12月29日,西藏巨龙铜矿二期改扩建工程成功联动试车,正向着全面调试、正式投产发起最后冲刺。二期达产后,巨龙一、二期单日矿石处理量整体将达35万吨,年矿产铜将达30万-35万吨。
(来源:矿业界)
河南调整18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在本次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中,对市场需求变化不大的玻璃用砂岩等5个矿种,基准价维持不变;市场需求、成品价格下降较大的石灰岩等13个矿种,基准价进行了下调,由原来的3元/吨调整到2元/吨,重新恢复到2018年的水平。调整后,在已发布基准价的省份中,河南省基准价居前3位的矿种有6个,其他均处于4~7位。
(来源:中国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