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谈矿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实行有计划勘查、开采管理的矿种。目前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包括钨、锡、锑、离子型稀土。按照原国土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划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分年度下达分省(区、市)控制指标,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矿山企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买卖和转让。由此看来,国家对保护性矿种的开采指标管理十分严格,那么企业一旦超指标开采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原《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由此,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价值达到10万元以上(河南省标准)的可能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但笔者认为超指标开采不属于擅自开采,应该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是否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有待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原《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超指标开采没有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第七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定)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违法开采行为实施行罚:(十一)擅自超计划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该通知第九条第三款仅有:“对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罚,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作出决定”的笼统规定。因此,在原《矿产资源法》时代笔者还真未找到关于针对超指标开采保护性特定矿种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现行《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实施)第八条规定:“对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该规定针对的是“特定战略性矿种”,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否一致,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按照原国土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签订责任书,矿山所在地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间签订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如果企业超指标开采,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完全可以依照合同书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
总之,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事关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安全,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所分配的计划指标开采、销售,按照规定做好执行情况的统计报告和内部储量、产量和销售管理工作。
矿业动态
1. 四川首次出台矿业权招标出让操作规程
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四川省矿业权招标出让工作规程》《四川省省级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程》《规则》)。这是四川省首次为矿业权招标出让制定操作规程,并与升级后的网上拍卖、挂牌规则形成“双轨并行”体系,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和招标出让行为,优化流程、提升效率。两项新规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2.《干热岩资源评价》等三十项行业标准发布
近日,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干热岩资源评价》等30项行业标准,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些标准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工环地质、地质勘查技术方法、地质实验测试等多个领域,将为相关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其中,《干热岩资源评价》《地热地面时频电磁法规程》旨在指导相关地热资源评价与勘查开发,支撑我国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矿产地质勘查规范铀》旨在科学指导铀矿勘查工作,统一并明确了地浸型和非地浸型铀矿地质勘查各阶段目的和任务,并与国家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改革相适应。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3.2025年上半年我国粗钢产量51483万吨,同比下降3.0%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5年6月份,中国粗钢产量8318万吨,同比下降9.2%;生铁产量7191万吨,同比下降4.1%;钢材产量12784万吨,同比增长1.8%。 1-6月份,中国粗钢产量51483万吨,同比下降3.0%;生铁产量43468万吨,同比下降0.8%;钢材产量73438万吨,同比增长4.6%。
(来源:矿业汇)
4.新疆启动市级“十五五”矿产资源规划编制
新疆厅要求各地在编制“十五五”矿产资源规划时要围绕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科学设定规划目标指标,科学谋划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引领管控。一是加强与“三区三线”空间衔接,积极拓展调查、勘查和开发空间,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和矿业权投放。二是加强科技创新,全面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率。三是加大政策供给,完善战略性矿产探产供储销统筹和衔接体系,推动矿产资源快速增储上产、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和矿业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