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谈矿
一、什么是矿产资源合作勘查
矿产资源合作勘查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主体(如国家、企业、科研机构等)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共同投入资金、技术、设备及人力等资源,对特定区域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调查及研究的合作模式。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优势互补降低勘查风险,提高矿产资源发现效率并分享勘探成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准备,这是合作勘察的优势。
但合作勘察也存在缺点,投资人投入资金进行矿山勘查,但对目标矿业权和目标矿业公司不享有权益,投资人仅仅通过与矿业权人或矿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对投资权益和投资收益进行约定,一旦矿业权人违约,就可能陷入投资落空的境地。
二、矿产资源合作勘查中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风险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在该条规定背景下,为防止出现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签订合同导致无效的情况,企业在签订合作勘查合同前须仔细核查合作方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具体可以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合作方勘查许可证的具体情况,包括许可证的颁发时间、有效期、许可范围等。
但前述规定中的勘查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特点,即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而新《矿产资源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矿业权的设立以及勘查、采矿许可证的取得,即将探矿权的物权登记与勘查许可分离开来。那么未来,企业进行勘查合作,不仅需要核查探矿权证书,还需要核查是否矿业权人是否取得勘查许可证书,如果在矿业权人的探矿权证书合法有效,但勘查许可证书被吊销或者注销的情况下,仍然无法进行勘查作业,无法实现合作勘查的目的。
其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规定,转让探矿权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受让人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在领取勘察许可证后成为探矿权人。那么,若是合作勘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实质上是将探矿权转让给合作方,而未办理相应的探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例如合同约定合作方在勘查结束后可直接取得探矿权,且原探矿权人不再参与后续勘查等行为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转让探矿权而导致合作勘查合同无效。新《矿产资源法》下“权证分离”之后,探矿权转让仍然需要进行变更登记,还涉及到勘查许可证书的审批变更,不能仅仅通过签订合同就实现探矿权利的转移。
(二)主体资格风险
勘查合作中作为探矿权人的一方,其探矿权和勘查许可的取得必须合法合规,包括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经过正确的审批程序等。若是探矿权人的资质存在瑕疵,如通过虚假材料骗取许可、审批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等,可能导致勘查合作被迫中断,进而引发经济损失、项目停滞等连锁反应,为合作双方带来难以估量的风险。
同时,合作方的履约能力亦是决定勘查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若合作方缺乏必要的资金实力、技术储备或行业实践经验,可能影响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合作方虽在合作勘查合同中承诺提供勘查资金,却因自身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资金无法按时足额到位,直接造成勘查工作停滞,使整个项目陷入僵局,打乱既定开发节奏,损害其他方的共同利益。
(三)成果归属风险
如果矿产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中双方对勘查成果的归属、分配方式等约定不明确,极易在合作过程中埋下争议隐患。具体表现为勘查活动结束后,双方可能因对勘查过程中发现的矿产资源权益分配方案存在分歧而无法达成一致,进而在成果分配环节产生纠纷。此类纠纷不仅会影响双方合作关系的稳定性,还可能对后续将探明矿产资源申请转化为采矿权的进程形成阻碍,导致权利转化受阻或产生额外法律风险。
(四)环境与安全风险
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可能会对区域内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当的勘查行为可能引发环境与安全风险。在环境层面,可能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在安全领域,诸如塌方、有害气体泄漏等隐患也不容忽视。若合作勘查合同未能清晰界定双方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责边界,不仅可能使一方承受超出预期的环保投入和安全管理成本,更会在出现环境事故或安全问题时,引发双方对责任承担的推诿扯皮,最终演变成复杂的纠纷,影响项目推进并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三、风险防控建议
为避免出现在矿产资源合作勘查活动中的各类法律风险,矿业企业在进行合作之前要对合作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调查合作方的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税务情况、涉诉情况等。可通过实地考察、查询公开信息、咨询相关部门或行业专家等方式,核实合作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同时,也可以调查合作方在矿业领域的过往项目经验、业绩和信誉,了解其是否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同纠纷。
签订合作勘查合同时,要详细拟定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勘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进度要求、勘查成果的归属和分配方式等。同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如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合作方退出机制等,制定详细的应对措施和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勘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问题,也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纠纷。
勘察合作结束后,还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勘查成果进行处置,如涉及矿业权转让、收益分配等,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合规。只有将法律意识融入合作的每个细节,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纷争,平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矿业动态
1. 内蒙古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出让,去年以来出让矿业权92宗、收益222亿余元
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去年以来,内蒙古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出让,提高矿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截至目前已成功出让92宗矿业权,实现出让收益约222.06亿元。据介绍,这92宗矿业权中,哈达图井田以138.62亿元出让,为准格尔旗绿色一体化煤化工项目提供了优质充足的原料用煤保障;霍林河四号井田以28.5525亿元出让,对东北全面振兴和蒙东地区矿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也将推动霍林郭勒市“煤电铝”产业链发展壮大,为通辽市撬动超400亿元产业链投资。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2. 西部矿业:玉龙铜矿三期工程项目获批,铜矿生产规模增至3000万吨/年
西部矿业公告,控股子公司玉龙铜业收到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玉龙铜矿三期工程项目获得批准。该项目为改扩建矿山项目,生产规模将由1989万吨/年增加至3000万吨/年,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7.93亿元,全部为企业投资。三期工程建成后,玉龙铜矿原矿处理规模将达到30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为23年。2024年,玉龙铜矿生产矿产铜15.9万金吨,截至2024年末,玉龙铜矿石资源量为8.3亿吨,铜平均品位为0.6%。项目建成后,预计铜金属量将达到18-20万吨/年,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来源:金融界
3. 洛阳钼业完成厄瓜多尔凯歌豪斯金矿交割,正式布局黄金资源
6月26日,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完成对Lumina Gold 上市公司的收购交易,从而获得厄瓜多尔凯歌豪斯金矿(Cangrejos Project)100%的股权,洛阳钼业资源版图新增黄金资源。该交易已于2025年6月24日正式完成。
来源:新浪财经
4.固体矿产储量评估意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近日,随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意见书统一编码管理办法(试行)》,我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意见书有了“身份证”。这对增加评估意见书信用,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提升行业公信力,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据了解,编码是由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构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评估意见书统一编码信息系统申请所生成的二维码,是评估意见书唯一的身份标识。在开展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及矿业权转让等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的市场评审业务,以及涉及行政管理但政府不再直接评审的业务时,应进行统一编码。
来源:中国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