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赵后杭、刘儒波(赵XX的代理人)
案情简介:2022年7月25日,赵XX与案外人王XX向杜XX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和《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2%,以赵XX名下位于河南省宜阳县一套房产作抵押担保。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杜XX委托他人向王XX转款28万元,并支付现金2万元。赵XX出具了借款收据。借款到期后,赵XX未偿还借款,杜X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主张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案外人王XX因涉嫌骗取资金,被宜阳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被执行逮捕,本案借款资金的实际流向与王XX的诈骗行为存在关联。
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2.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资金的流向与案外人王XX涉嫌诈骗犯罪的情节雷同,且借款资金被王XX实际占有和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因此,裁定驳回杜XX的起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XX以虚构做医疗器械生意等为由骗取资金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所涉款项发生在王XX实施诈骗行为期间,且借款资金实际转至王XX账户,由王XX占有和使用。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犯罪,裁定驳回杜XX的起诉并无不妥。
裁判结果:1.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杜XX的起诉;2.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办案体会:
1.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民刑交叉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若发现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中,虽然杜XX与赵XX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赵XX未实际收到借款,资金实际流向诈骗嫌疑人王XX,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可能涉嫌犯罪,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对外借款时,应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和资金用途,避免因资金流向不明而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