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楚科伟、尤双琳、丁毅(XX爆破公司的代理人)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023年9月30日,XX爆破公司以内蒙古XX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河南XX公司位于新安县的山碧水泥灰岩矿的开采运输工程,河南XX公司尚欠工程款9,042,675.26元及保证金1,000,000元。合同到期后的2023年10月1日,XX爆破公司与河南XX公司就案涉工程重新签订施工合同,至2024年3月31日河南XX公司尚欠XX爆破公司工程款2,466,284.41元。
2024年7月15日内蒙古XX公司与XX爆破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河南XX公司享有的工程款9,042,675.26和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合计10,042,675.26元的债权转让给了XX爆破公司并通知了河南XX公司。
XX集团持有河南XX公司100%股权,持有XX集团郑州公司73.15%股权,同时XX集团郑州公司为本案山碧水泥灰岩及溶剂灰岩矿的采矿权人。
争议焦点: 1.河南XX公司应当给付工程款的数额是多少?
2.XX集团、XX集团郑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由于案件的足额保全,XX集团基于急需解封账户的需求,双方达成了河南XX公司支付XX爆破公司工程款及利息、XX集团和XX集团郑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调解协议。
后三被告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XX爆破公司申请执行,法院将案涉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等12637264.06元全部执行完毕。
办案体会:1.积极沟通协调,在立案难的背景下以最快速度办理保全、立案和申请执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2.果断地制定了债权转移的策略并实施,将两个案件合二为一,集中保全、集中执行,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3.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用于实践,虽然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但也是对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付诸实践的一次尝试。
4.善用保全措施以达到诉讼目的。本案XX爆破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一定能够达到纵向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的证明标准,不确定能够判令XX集团及XX集团郑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通过及时有效的保全措施,促使XX集团以及XX集团郑州公司主动在调解过程中承诺对河南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