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何志华、李卓凡
案情简介:XX村委会为保持生态平衡,预防水土流失,使以前的林区得到恢复和发展,将村内荒山发包给王X,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期限内王X栽种生态和经济林。因王X未对承包地植树造林、未缴纳承包费,且其承包期间无故占用村民所开垦的荒地和上级政府整理的耕地,引发纠纷。村委会欲通过诉讼解除与王X所签定的《承包合同》。
审理焦点:1.案涉《承包合同》是否应予解除?2.王X是否依约缴纳租金?
法院认为:1.王X所承包土地性质变更为基本农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予解除。
2.王X自租赁土地至今19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交纳租金义务,王X应向村委会支付租金。
判决结果:1.解除承包合同,王X归还承包范围内的土地;2.王X向XX村委会支付租金18000元。
王X不服一审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体会:
1.诉讼策略的制定。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是审查判决解除合同的关键。本案中,土地性质变更为基本农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外,签定本案合同主要是实现绿化荒山的目的,但被告承包土地后一直未有效履行该义务,导致荒山仍然是荒山的现状,也属于合同目的未实现,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合同,达到了诉讼目的;
2.调查取证至关重要。本案中,我们通过调取土地性质变更的相关证据,以及王X提交的领取种粮补贴的记录,充分证明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雨仁|业绩:XX村委会与王X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
创建时间:2025-05-23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