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我所楚科伟、张龙律师承办的B投资基金诉A股份限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三家投资机构及10名董监高等21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
案情回顾
该案由B投资机构于2022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A股份公司及其董监高在内的众多被告,返还其投资款3600万元及利息。我所楚科伟、张龙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了两名高管和一名董事的诉讼代理人,经研究分析案情,我所律师认为A股份公司虽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部分高管并被新三板股转公司予以自律监管措施,但该行为并不具有重大性,且与B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更不存在讨论B投资机构损失、确定各被告责任承担的基础,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我方当事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上述分析,本所律师制定了详尽的诉讼方案并积极调查取证,在庭审过程中与其他被告代理人密切配合、据理力争,合议庭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B投资机构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所律师帮助A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免于3600万元投资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系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后,河南省首例新三板挂牌企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该案涉案主体众多、案情历时跨度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属于疑难重大案件。我所律师能够准确把握内在逻辑关系、精准制定应诉方案、熟练驾驭庭审过程,充分展示了我所律师精湛的服务能力和踏实认真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了“把客户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办”的服务承诺。
雨仁业绩 |我所楚科伟、张龙律师承办的河南省内首例新三板挂牌企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取得二审胜诉判决
创建时间:2025-04-02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