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谈矿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最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新增“矿区生态修复”专章作为第四章,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明确规定,以落实“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这也是此次矿法修订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为落实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给矿山企业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提供资金保障,新《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政策演变
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即现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山生态修复基金”(以下统一称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或基金),2017年之前称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经历了如下政策演变:
2005年,提出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2005年8月18日,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2006年,选择煤炭等行业的矿山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2006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2007年底前,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2007年3月30日,原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4号)要求,在200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形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2009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保证金制度做了较详细的规定。明确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截至2015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保证金管理的相关文件。
2017年,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2017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对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政策体系进行改革,同时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2017年11月6日,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取消保证金制度。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诸多省份根据《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重新制定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2024年,新《矿产资源法》第49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如何计提?
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关于采矿权人如何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诸多省份陆续出台有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经笔者统计梳理,总的原则是按照满足实际需求,并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即将更名为《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中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总投资金额,但具体的计提标准有所不同。
其一,按照产量或开采量比例方法,这是最常见的方法。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或开采量比例提取基金,专项存储在企业银行基金账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治理费用已满足生态修复方案的治理费用且满足实际需求的,可不再提取。矿山企业如处于建设期或暂停开发的矿权,确实未实施开采的,向矿权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报备后,可暂不计提基金,待投产或复工后再行提取。比如:浙江省、河南省、辽宁省、海南省等省份规定。
其二,按照销售收入比例方法。除了销售收入,还可能要依据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地区影响系数等其他参数进行综合计算,譬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矿山企业每月末应按照开采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销售收入等综合提取基金。直接销售原矿的:月提取基金数额=原矿月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非直接销售原矿的:月提取基金数额=深加工产品月销售收入×70%×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基金计提标准,规定采矿权人按下列方式计算:直接销售原矿的:季度应提取基金数额=原矿季度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影响系数;非直接销售原矿的:季度应提取基金数额=深加工产品销售收入×70%×矿种系数×影响系数。
其三,按照分摊比例方式。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预算,按矿山服务年限,采用年度平均分摊方式,或者是确定第一次基金提取比例后,剩余按年度平均分摊方式计提基金。比如:《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采矿权转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否一并转让?
矿山企业依法转让采矿权时,依据新《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由受让人承继,受让人继续完成后续治理恢复任务,这点无任何争议。但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在采矿权转让或第三人以物抵债取得采矿权时,原采矿权人已经计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随之转让给受让人,还是仍归原采矿人、受让人需重新计提呢?经笔者梳理,部分省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规定中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随采矿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比如新疆、福建、重庆、山西、海南、安徽(文件已过有效期)、广东(文件已过有效期)。其他省份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规定,只规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转移给受让人,并未规定基金随之转移给受让人,或者是只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自行协商处置,受让人需重新计提。比如:湖南、河南、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广西(文件已过有效期),笔者关于各省份规定并未一一列举。
除了上述明确规定一并转让的情形之外,对于没有文件规定是否一并转让的,笔者建议在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时,双方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能否冻结?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地质环境保护责任而提取的基金。基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法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它具有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性质,不同于一般财产,在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作为普通财产进行处置。
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是否可以冻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存在较大分歧,在对专项资金性质的理解上也不尽相同。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基金属于专项资金,应排除一般债权执行,不能冻结。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基金并不属于明文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种类,可以冻结。
笔者认为,在采矿权人没有履行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前,基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特殊用途,不能冻结扣划该基金账户资金,但如果采矿权人已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专项资金所有权的负担解除后,应允许采取冻结和扣划执行措施。
矿业动态
一、《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部本级发放采矿许可证矿山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旨在规范方案评审工作,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方案评审质量。根据《办法》,方案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程序按照申请、遴选、公示、入库、公告等步骤进行。同时,《办法》对出库情形进行了规定。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部署2025年地勘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扎实做好今年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通知》要求,要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责任到位推动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一是强化落实行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持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和人员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二是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措施压实到各个环节、具体岗位、具体人员。三是守土尽责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三、《2024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发布
3月12日是我国第47个植树节。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24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显示,2024年全国完成营造林444.6万公顷、种草改良322.4万公顷、治理沙化石漠化土地278.3万公顷,我国森林覆盖率超25%,森林蓄积量超200亿立方米,国土绿化工作取得新成效。
来源:中国矿业报
四、《2024年中国自然资源公报》发布
3月1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2024年中国自然资源公报》,以翔实的数据、图表、文字,全方位、多角度展示了一年来自然资源工作取得的新成效、新进展,向社会亮出一份沉甸甸的成绩单。
来源:中国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