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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四、《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发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解释》明确重婚绝对无效。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即使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2.《解释》将离婚协议纳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适用范围。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3.《解释》明确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原则。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4.《解释》明确网络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规则。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解释》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对实施一方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范围包括: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2.明确袭警罪中“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形包括: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3.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限定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5.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若存在严重过错,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2025年1月13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家相关单位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索赔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或机构。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2.明确可以不启动索赔的情形。通过行政执法、诉讼以及其他途径,或者赔偿义务人采用生态修复、恢复原状、认购碳汇等履责方式,已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视为赔偿责任已经履行,可以不启动索赔。
3.规定赔偿协议的内容。赔偿协议应当包含协议双方基本信息,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对鉴定评估结论、修复目标、修复方案等的意见,履行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期限,修复效果评估的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其他有必要明确的内容等。
4.明确属于“重大案件”的五种情形包括: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破坏事件;各省级赔偿权利人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的重大案件情形;其他在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5.明确与行政执法、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具体工作。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明确衔接的具体内容,做到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联络常态化、信息共享、移交畅通、调查联动。部门或机构在启动调查、磋商、诉讼、修复、申请强制执行时,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相互配合,与环境公益诉讼互相支持、相互补充,共同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四、《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发放小额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2.明确小贷公司开展业务的区域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3.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4.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并且要建立健全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5.规范外部融资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一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