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谈矿
新矿法制度下关于非法采矿罪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43条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近年来非法采矿罪呈高发扩大之势,2019年-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起诉10561件25649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采矿罪案件数量为3900余起。同时,个别地区司法机关对以下采矿行为笼统认定为非法采矿罪,造成非法采矿罪打击面过大:一是将探矿阶段按照备案勘查方案所进行的洞探、井探、槽探等产生矿石进行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二是将修路、挖掘隧道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矿石进行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三是将虽在矿区范围内开采但超出备案登记储量或备案登记矿种的开采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四是将采矿许可证换证、延续期间在矿区范围内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五是将超过行政许可的生产规模进行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六是将行政机关许可开采但未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笔者认为,非法采矿罪的成立应以行为违反前置行政法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为前提。因此,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认定需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处理。2024年11月8日新的《矿产资源法》颁布,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矿产资源法》关于“权证分离”和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对非法采矿罪的界定产生重大影响。
一、具有采矿权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行为,不应再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按照《刑法》第343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将构成非法采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二条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解释为以下情形:(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该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是建立在现由的采矿权和采矿行政许可合二为一、“一证载两权”的基础上的,但根据新的《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和三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先取得采矿权,然后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和采矿行政许可已经分立设置、变更为“两证两权”。由此,新的《矿产资源法》在“法律责任”章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显然是对未取得采矿权的开采行为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行为作了区别对待,且明显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行为的处罚处理要轻。由此,如果当事人已经取得了采矿权,但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实施采矿的,新矿法明确首先要责令改正,当事人改正的不再处罚,只有拒不改正的才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从该规定看,既然此种情形不应行政处罚,当然也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二、针对探矿权阶段的采矿行为,不应笼统的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现阶段,司法实践中针对探矿权阶段的“以探代采”一般按照“无许可证的”开采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采矿予以刑事追究,甚至连探矿阶段按照备案勘查方案所进行的洞探、井探、槽探等产生矿石进行销售的行为也扩大认定为非法采矿罪。这一认定是基于探矿权只具有勘查矿产品权利的观点和认识,新《矿产资源法》为了鼓励勘查,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取得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不是彼此割裂的权利,而是承接取得的,权利上具有连续性。在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便可直接转采,探矿权转采矿权只是时间上的问题。如前所述,具有采矿权、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那么探矿权阶段的采矿行为也不应笼统的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综上所述,在新的《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后,《刑法》第343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规定中关于“采矿许可证”的概念需要修改或进一步厘清,应明确为“未取得矿业权(及探矿权、采矿权)擅自采矿”的行为才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
矿业动态
1.2025年全国两会地矿行业热点前瞻
确保矿产资源安全和稳定供应。当前,深入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要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做好“十四五”总结评估,科学谋划“十五五”工作部署。2025年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提出,全力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2025年全国地质调查工作会议提出,精心组织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强化统筹部署,加大重点矿种找矿力度。
(来源:中国矿业报)
2.四川有了首个超百万吨锂矿
党坝矿区累计查明的氧化锂(Li2O)含量达112.07万吨,平均品位1.33%。相较于先前查明的资源量中含有的氧化锂68.07万吨,此次增幅超64%。这意味着,党坝锂矿成为四川首个氧化锂资源储量超百万吨的花岗伟晶岩型锂矿床,是迄今亚洲探明资源量最大的花岗伟晶岩型锂矿床,将为四川打造国家重要初级产品供给战略基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先进材料产业基地提供更加充分的资源保障。
(来源:矿业界)
3.专家研讨“十五五”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思路
2025年是“十四五”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谋划之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矿产资源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中的战略定位,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高水平保护、高水平合作的关系,在全球资源博弈不断加剧的大背景中综合研判“十五五”时期国内国际发展大势。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4.全国人大代表印萍:建议加快制定地质调查法
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地质调查工作亟需加大战略性矿产勘查和科技攻关,提升立足国内保障能源资源安全的能力。在此背景下,制定地质调查法,对充分发挥地质调查工作基础先行作用,更好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