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三、《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四、《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视同应税交易的三种情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以上三种情形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3.明确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有四种情形: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4.明确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5.完善销售额的定义,即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增设“强制到案”。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增设“责令候查”。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在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增设“管护”。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送留置场所;在七日以内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4.增设“禁闭”。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5.增设“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留置时间”。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经国监委批准或决定,留置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特定情形下,经国监委批准或决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
三、《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增资时的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此外,规定股东可按规定用网络虚拟财产出资。
2.明确担任公司联络员的人员范围。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
3.破解公司注销难的僵局。明确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
4.细化公司另册管理制度,明确另册管理的对象、程序、后果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2024 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5.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利用从事公司登记、备案代理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细化中介机构代理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虚假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2024年12月6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
【内容摘要】
1.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2.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助类型: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3.明确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
4.明确告诫书的内容,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双方关系、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认定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等。
5.明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不得以告诫代替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经民警现场制止,拒不停止施暴的;调解过程中又实施家庭暴力的;经公安机关告诫或者处罚后,拒不悔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其他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