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新《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2.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分离制度。新《矿产资源法》规定,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查、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新《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可以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进行开采,但应当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
5.延长探矿权期限。新《矿产资源法》明确,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推动氢能纳入能源管理体系。《能源法》明确,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
2.聚焦保障能源安全底线。《能源法》强调,能源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3.构建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能源法》指出,国家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4.强调可再生能源优先。《能源法》明确,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
5.建立能源科技创新体系。《能源法》明确,国家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本法适用范围。新《反洗钱法》明确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
2.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新《反洗钱法》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交易商、宝石现货交易商及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3.新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新《反洗钱法》强调,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4.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新《反洗钱法》明确要求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还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5.明确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义务。新《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等。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共列举十项,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或以虚假和解、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等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
2. 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共规定五项,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 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明确,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4. 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5. 明确从重、从轻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6.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