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虚假性”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编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修正案十一颁布后,该罪名犯罪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将从事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也纳入其中。调整了刑罚幅度,增加了更重的刑罚档次,明确列举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加重处罚情形,这一变化体现了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根据不同情节进行差异化处罚的原则。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故意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这里的“虚假”是判定该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虚假性认定能够明确证明文件的内容或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确立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判断标准。
一、何为“虚假性”
虚假,意味着与实际不相符,不真实。在法律语境下探析所谓的“虚假性”,通常可以认为是证明文件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这种不符可以表现为证明文件的全部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也可以是部分内容的虚假记载和陈述。虚假性可以是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核心在于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客观事实。
在法律层面,虚假性的认定更需要遵循刑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虚假证明文件”就是指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证明文件。按照以上条文的规定,“虚假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虚假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质量检验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其他专业的报告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业的变化,当然也会出现新的形式。具体认定也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
(一)故意伪造的;
(二)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其次,虚假性的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内容不实,比如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即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真实。可能是指数据、事实、结论等方面的虚假陈述,例如虚报资产价值、伪造交易记录、篡改财务数据等;
2.重大遗漏,如证明文件中故意遗漏了关键信息,导致文件内容不完整、不准确。这种遗漏可能是为了掩盖某些不利事实,从而影响文件接收方对真实情况的判断。
3.误导性陈述,证明文件中虽然包含了一些真实信息,但通过选择性地呈现信息、使用模糊语言或误导性表述,使读者产生错误理解或得出错误结论。
4.程序不规范,虽然程序不规范不一定直接等同于内容虚假,但在某些情况下,程序上的不严谨或违规操作可能暗示或导致内容的不真实。例如,在评估报告中,未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准确。
5.故意为之,虚假性的核心在于提供者的主观故意。即提供者明知证明文件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但为了某种不正当目的(如获取利益、逃避责任等),仍然故意提供或出具该证明文件。
6.与客观事实不符,无论虚假性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的(如内容不实、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其最终结果都是导致证明文件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7.影响法律效果或社会经济秩序,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供往往会对法律效果或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在资产评估中提供虚假报告可能导致交易不公平,损害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来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推进,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等。
二、如何认定“虚假性”
在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虚假性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结合现实条件和实际情况判断:在资产、审计和其他评估领域,评估报告的结果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价值,是否满足当时的现实条件。如果评估报告的结果与当时的实际情况相差悬殊,且这种差异无法用合理、客观的因素来进行解释,那么就可以认定评估报告具有虚假性。
2.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判断: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常性地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案标的进行重新检测、评估,要求其出具专业的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如果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与涉案需要证明的文件存在显著差异,且这种差异无法用合理的因素解释,那么也可以认定涉案证明文件具有虚假性。
3.综合评估报告的制作过程、审批流程和修改记录:评估报告的制作过程、审批流程和修改记录也是判断虚假性的重要依据。如果评估报告的制作过程不规范,没有客观的计算数据进行支撑,其审批也不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或者存在明显的人为干预,修改痕迹明显,且这种干预或修改无法用合理的因素解释并带有指向性的主观意识,那么就可以认定评估报告具有虚假性。
4.考虑提供者的主观故意和目的:在认定虚假性时,还需要考虑提供者的主观故意和目的。如果提供者明知证明文件的内容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但仍然提供或出具该证明文件,且这种行为具有不正当的目的(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已经获取了非法利益进而达到虚假的证明目的)等,那么就可以认定提供者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观故意。
三、结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的“虚假性”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认定虚假性时,需要综合考虑证明文件的内容、提供者的主观故意等多个方面。同时,还需要结合现实条件、第三方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制作过程和修改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只有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才能有效辨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矿业动态
一、“雪龙”号抵达中国南极长城站,将开展地质、海域、土壤等调查工作
执行中国第41次南极考察任务的“雪龙”号极地科考破冰船日前顺利抵达中国南极长城站,目前长城站卸货作业已同步展开。本次南极考察队将对长城站所在乔治王岛周边海域、湖泊、土壤、大气、生物、地质、空间等特征环境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对生态环境演变趋势的长期观测监测,为评估全球变暖、冰雪融化、污染物输入等带来的生态风险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考察队将开展微生物代谢特征及其驱动元素循环机制、抗生素抗性历史演替及溯源研究、酵母菌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分布、苔原三氯甲烷排放过程及调控机理等方面的研究。
来源:光明网
二、紫金矿业或将控股藏格矿业
1月16日,备受市场瞩目的2025年A股并购第一单落锤——紫金矿业发布公告,拟通过全资子公司紫金国际控股,以每股35元共计137.29亿元收购藏格矿业24.82%的股份,加上此前持有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将达25%,结合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紫金矿业取得藏格矿业控制权,并实现对其财务并表。
面对严峻的地缘政治博弈,已经迈入全球金属矿业头部的紫金矿业近年来持续加码国内战略性矿产布局。藏格矿业在西藏和青海等地拥有优质的铜、锂、钾资源,借力本次收购完成,紫金矿业将显著培厚铜、锂资源储备,新增战略性矿产钾资源,实现对巨龙铜矿的绝对控股,并进一步拓展“紫金系”资本版图。
来源:中国矿业报
三、2024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430.33亿元
2024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及清缴工作顺利结束。截至2024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6.3亿吨,累计成交额430.33亿元。据悉,我国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重点行业,上述八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约占全国总量的75%。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的发电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国总量比例约40%。
来源:科技日报
四、洛阳钼业2024年铜产量突破65万吨 铌产量首次突破1万吨
1月6日,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钼业”)发布2024年产量公告,该公司铜、钴、铌等主要产品产量均创历史新高。2024年,该公司产铜650161吨,其中,四季度产铜17.4万吨。按产量指引上限计算,完成度达114%,较2023年增加23万吨,同比增长55%。作为铜的副产品,该公司2024年产钴114165吨,同比增长106%。铌金属产量首破万吨,达到10024吨,同比增长5%;磷肥产量为118万吨,同比增长1%。2024年全年,洛钼巴西开展提效管理,强化工艺创新,提升回收率,为产量释放打下了坚实基础。
目前,洛阳钼业各矿区已启动2025年“新征程”。根据5年发展规划,该公司正推进扩产计划,包括TFM西区项目和KFM二期已开展前期勘探工作。接下来,洛钼巴西将加快铌板块连选试验厂的建设和磷板块的工业试验,以提高回收率和处理量,争取产量再上新台阶。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