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谈矿
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新矿法颁布之前,在压覆类案件中,实践通常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7号文)中“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 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 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的规定,以补偿直接投入为原则,向矿业权人进行补偿,但137号文有其固有的弊端,明显不能弥补矿业权人的经济损失且不符合新矿法公平合理补偿的概念,但新矿法亦未明确什么样的补偿才能被称为公平合理,又为何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本文将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何为公平合理?
公平即公正不偏袒,其中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是指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合理指合乎道理或事理,通常被理解为“必要的、恰当的、可以理解的、可以被允许的”。
1.公平合理应基于矿业权价值的全面考量
公平合理的补偿应充分尊重矿业权的完整价值。矿业权不仅仅是对地下矿产资源的占有权,更包含了开发利用这些资源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因此,补偿不能仅仅局限于被压覆矿产资源所缴纳的出让收益及其他相关直接投入,还应考虑到矿业权人因资源压覆而丧失的开发收益机会。例如,一个处于储量丰富且开采前景良好矿区的矿业权,若被压覆,其补偿应结合该矿区未来预期的开采利润、资源增值潜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而不是简单地按照矿业权人的直接投入计算。因此公平合理的补偿应充分考虑矿业权的经济权益属性,此前的137号文仅以补偿直接损失为原则,忽视了矿业权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权所蕴含的经济权益开发属性,应当作废或予以修订。矿业权人投资矿业的目的是通过资源开发获取经济收益,而被压覆使得这种收益预期完全丧失,仅补偿直接损失,如勘查成本、缴纳的出让收益等,无法弥补矿业权人因失去开发机会而遭受的巨大经济利益损失,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2. 公平合理的补偿应兼顾各方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
对于矿业权人而言,压覆可能使其长期的经营规划和发展战略遭受重创。矿业权人在取得矿业权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压覆行为使其投资无法正常回收并获取预期收益,补偿应足以弥补这些损失并给予合理的经济回报预期,根据不同压覆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压覆方的承受能力与公共利益需求。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中,若压覆补偿过高可能导致项目成本剧增,影响项目推进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所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是在矿业权人权益与公共利益、压覆方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3. 公平合理的补偿应遵循透明公正的补偿程序
公平合理补偿需要有透明公正的程序保障。从压覆行为的认定、补偿范围的评估到补偿金额的确定与支付,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规范与标准。不同的评估机构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会带来差异甚大的评估结果。因此,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充分参与到评估过程中,有权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方法的采用以及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获得合理回应。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过程的监督,确保各方依法依规行事,防止暗箱操作与不合理的利益博弈。
(二)为何是补偿?
补偿主要是指对因合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进行弥补。这种合法行为通常是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在合理的权利行使范围内产生的。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理,主要是针对因违法或者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而进行的经济补偿。结合矿产资源的被压覆的补(赔)偿来说,赔偿范围广泛全面,它以恢复受害方受损前的状态为目标,除了对直接财产损失(如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矿区设施建设成本等)进行赔偿外,可能还包括间接损失,例如因停产停业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等。而补偿范围相对狭窄,主要聚焦于直接损失。如矿业权人前期为获取矿业权支付的费用、已投入的勘查成本中与被压覆部分直接相关的费用、因压覆导致的直接搬迁或安置费用等。
137号文规定“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同时明确“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但137号文以及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都未对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明确规定。新修订的矿法也只是规定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需与矿业权人协商,并未对是否需要履行报批义务进行规定。
目前实务的裁判观点为:如建设单位在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了报批,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没有过错,则适用补偿;若建设单位未经合法程序,导致矿业权人矿区内的矿产资源无法开采、矿区设施损毁等,其行为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新矿法实施后,是一律适用补偿还是按照以往惯例处理?笔者认为:在特定合法行为下,如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基础设施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建设单位也履行了相应的报批义务,此时,矿业权人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做出牺牲,则受益方或相关责任方需对矿业权人进行补偿,以平衡因公共利益行为导致的个体利益损失。但具体实践中如何适用,还需结合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无疑将为矿业行业注入活力,带来深刻变革。新矿法将压覆矿产资源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明确写入法条,为化解压覆类矛盾提供了有力依据。我们翘首以盼新矿法正式生效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时,会如何适用“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一规定,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矿业动态
一、我国宣布:取得找矿重大突破!
1月10日,从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获悉,该局联合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核工业地质局、省地勘单位,在鄂尔多斯盆地泾川地区取得铀矿找矿重大突破,资源储量规模达特大型。本次泾川铀矿的发现,将形成找铀新局面,大幅增加我国铀资源量,有效提升我国铀资源安全保障程度。鄂尔多斯盆地泾川地区铀矿为全球首次在风成砂岩分布区发现的特大型铀矿,是我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以来,新类型铀矿找矿的重大突破。
来源:人民日报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联合发文 推广用地用林联动审批典型经验做法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推广江苏省、山东省临沂市用地用林联动审批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按照“只跑一次”“一个口进出”的目标,结合实际谋划推动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协同办理,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部、局将建立健全要素保障协作联动机制,适时在全国层面统一部署。
来源:自然资源部
三、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进一步规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工作要求》(以下简称《要求》),从移出情形、移出程序等方面,明确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工作要求,以规范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在移出情形上,《要求》明确了《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中规定需要移出名录的14种情形。
来源:中国矿业报
四、《全国生态质量监测样地设置方案》正式印发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部署,加快构建完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全国生态质量监测样地设置方案》,在全国共布设16400个样地,基本实现县级行政单元全覆盖,补齐地面生态质量监测短板。结合已布设的171个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全国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初步建成。
来源:生态环境部
五、重大突破!青藏高原新发现铜矿资源量2000余万吨
从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获悉,我国在青藏高原取得找矿重大突破,新发现铜矿资源量2000余万吨。据介绍,在青藏高原形成了玉龙、多龙、巨龙-甲玛和雄村-朱诺四个千万吨级的铜矿资源基地,预测资源潜力达1.5亿吨,青藏高原有望成为世界级铜资源基地。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