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026年1月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完善功能定位:清晰界定自然保护区为保护典型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特殊意义自然遗迹等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明确保护与利用的双重目标。
2.条例规定可对自然保护区内受损的自然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可开展必要的种群调控、树种更新等活动。
3.强化保护管理措施: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强生态监测网络建设和生态风险预警;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分区管控,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同时要求建立日常巡护、突发事件应急等制度。
4.规范设立管理:明确自然保护区设立的五大条件,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统一整合为省级,仅保留国家级、省级两级分类;划定区域范围时统筹保护对象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兼顾保护与发展的平衡。
5.严格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种类和执法主体,大幅提高处罚力度,对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的违法活动设置梯度罚款标准,对生态破坏行为从严追责,让生态保护的法律红线更鲜明。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7次局务会议通过《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统一代码的定义。《办法》规定,统一代码是指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统一代码编码规则,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标识码。组织机构终身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组织机构,做到“一照一码”。
2.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办法》对适用范围作出界定,明确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标准制定、码段管理、登记赋码、数据传输、数据校核、数据共享、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应用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3.统一代码数据共享和应用。《办法》规定,推动应用统一代码数据,将统一代码作为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业务统计、信息公示、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工作的唯一身份标识码,并将其作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
4.统一代码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统一代码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风险,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5.统一代码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出租统一代码。对于违反《办法》规定,设定了相关处罚。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26年1月26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规章适用范围。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设立,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并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机构,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机构等。
2.细化收留抚养责任。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检查、寻亲服务、生活照料、基本医疗、教育服务、安全保护、心理健康服务等。
3.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危机干预、监护评估等服务,规定有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在监护支持、心理关爱、照料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并每年组织或者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4.强化机构管理保障制度。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食品、应急、财务、档案、信息等管理制度,规定在队伍建设、预算管理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以及监管要求。
5.增加服务拓展专章。提出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收留、抚养职责基础上,可以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实施“开门办院”,为社会上有康复训练需求的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同时为相关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照护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服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5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0号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容摘要】
1.取消年龄硬性限制。面对行业老龄化与技艺传承的需求,《规定》取消了从业人员年龄上限,同时更加关注身体健康状况是否与岗位需求匹配。对于超过60周岁的从业人员,要求每年体检合格方可延期。
2.明确强制休息时间。针对建筑业高强度作业特点,《规定》首次将防疲劳写入部令,明确连续作业不得超过4小时,且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3.赋予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权利。《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作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从法律层面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4.引入容错纠错机制。在建立严厉记分制度的同时,新规人性化地引入了学习减分机制。这改变了过去“一罚了之”的惩戒模式,为那些非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提供了通过学习修复信用、规范作业行为的机会。
5.增设实习期管理要求。《规定》新增了6个月的实习期制度,强制要求在具备资格的指导人员带领下作业。这一制度化的“师带徒”模式,为首次取证人员设立了必要的实习适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