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订
4、《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5、《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明确核心原则与界定范围:该法确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三个必须”原则。明确危险化学品包含具有毒害、爆炸等性质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目录由多部门协同确定并适时调整,同时禁止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化品。
2、全链条覆盖各环节管控:覆盖生产、储存、使用等全流程,生产储存方面要求新建项目进化工园区,化工园区需经省级相关机构认定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运输环节规定企业要实时监控运输车辆和人员作业状态,严禁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等。此外还专设章节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为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提供信息支撑。
3、厘清政企各方安全责任:企业需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其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相关管理人员需通过专业考核。同时列举式明确应急管理、公安等多部门职责,如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相关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审批等,还要求部门间加强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
4、强化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突出源头治理,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等制度推动公共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专设事故应急救援章节,明确危化品单位和政府需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预案,现场相关人员遇紧急情况有权下令停产撤人。
5、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提高处罚额度,对严重违法行为既追究单位责任,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以罚款。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还将依法限制其从业,以此形成强力威慑,倒逼各方严守安全底线。
《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1、当事人协议选择“五地”之外的其他地点为管辖连接点的,该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列举的“五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地点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对于没有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无效。
2、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管辖协议改变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职权划分。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属于通过管辖协议排除专门管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
3、管辖协议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仅约定了管辖地域但未约定具体管辖法院,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专门管辖、级别管辖等的规定,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管辖。
4、“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或裁或诉”条款并非全部无效。当事人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的,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其效力。
5、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住所地可以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订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第三次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本次修正遵循严格依法原则、必要性原则、实用性原则,通过具体案由的增加、删除、升级、降级等不同方式修改具体案由206个。本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2个,第二级案由59个,第三级案由514个,第四级案由470个,总计1055个案由。重点修改了如下内容:围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并细化了知识产权相关案由;围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了竞争纠纷、商事纠纷相关案由;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结合海事审判实践需要,完善海事海商相关案由;围绕护航乡村全面振兴,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案由;围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针对新就业形态、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等人民群众所急所盼的领域完善了相关案由;围绕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完善了环境资源相关案由。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申请承认与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的案由设置。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并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
【内容摘要】
1、强化尽职调查,要求建立动态准入标准,重点核查业务真实性及承租人现金流匹配度,且禁止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
2、深化租赁物管理,从权属清晰、价值评估、资产状态等多维度进行全面审查,严禁低值高买。
3、首次系统性规范经营性租赁,涵盖风险审查、租金设定、退租程序、估值管理与减值测试等要求。
4、细化合同与资金管控,明确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剩余使用年限,禁止在融资总额中扣收保证金,并对售后回租单笔大额资金支付引入受托支付要求。
5、加强厂商合作风险管理,要求对承担回购责任的厂商参照集团客户实施集中度管理。
《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
202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容摘要】
《工作规定》共6章35条,包括总则、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监督和保障、附则,主要包括:
1、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基本内涵。现场阅卷是指律师到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异地阅卷是指律师在其注册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区同级别办案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电子卷宗。线上阅卷是指律师通过互联网向办案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
2、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适用范围。规定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律师代理的案件,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
3、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办理方式。规定现场阅卷是律师前往办案检察院实地进行;异地阅卷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理;线上阅卷是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办理。
4、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办理期限和程序。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转交办案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核、及时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审核线上阅卷申请,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
5、明确特殊案件类型的阅卷要求。针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审判环节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涉密案件等类型的阅卷作出规定。如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需要取回案卷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允许律师到检察院阅卷。之所以规定需由法院同意,是因为在审判阶段,律师是否符合担任辩护人条件、是否具有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审核权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