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谈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于1998年2月,于2014年7月29日进行过一次修订,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是国家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事项的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实践中,强制性规定又被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此类规定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自始、绝对无效,如禁止高利放贷、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等;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旨在规范行政程序、约束行政行为,违反此类规定一般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可能引发行政处罚等后果,如未办理物权登记、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年检等。关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导致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且出现了裁判不一的情况。笔者经研究梳理认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应该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首先,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的规定来看,《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加强对探矿权转让的管理,由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探矿权转让工作行使审批权限。如探矿权转让存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情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会审批同意探矿权转让,也不会产生探矿权转让的结果。因此,《办法》是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转让探矿权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而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明显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其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限于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交易标的禁止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及交易场所违法这几种情形。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等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明显不属于可以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
再次,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高级法院的相关案例均认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其中((2017)最高法民申344号)案例,“本院认为部分:《矿产资源法》和《转让管理办法》关于转让条件的相关规定是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为维护矿产资源开采和采矿权转让秩序而对于采矿权转让合同进行行政管理审批的依据,并非对于合同效力作出评价的依据,不属于《合同法解释(二)》所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019)湘民终252号)案例,“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1、板溪锑矿以案涉采矿权的转让未经评估,违反了《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为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是采矿权转让必须经依法批准,并没有作采矿权转让必须经过评估,否则无效的明确规定。至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六条虽然明确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探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但是该法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板溪锑矿以此主张案涉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为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可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判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交易合同无效的依据。2025年7月1日施行的新《矿产资源法》采取了“权证分离”的改革制度,《矿产资源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自然资源部已于2025年5月16日印发了《矿业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后矿业权转让不需要行政审批,矿业权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可,类似不动产转让登记一样简单。由此,矿业权涉及的登记行为或者相关的登记管理规定,肯定再不会影响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矿业动态
自然资源部发布我国省级以上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今年前10个月,我国新建成省级以上绿色矿山300余家。截至目前,全国已建成1054家国家级绿色矿山、4055家省级绿色矿山,占持证在产矿山的40.8%,在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修复、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自然资源部表示,各地要全面推进新建矿山按绿色标准建设运行,并加快生产矿山改造升级。到2028年底,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来源:自然资源部)
盛新锂能拟与华友控股集团“签署锂盐产品合作框架协议
证券时报11月20日讯,11月18日,盛新锂能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拟与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控股集团”)签署《2026-2030年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2026年至2030年,盛新锂能将向华友控股集团供应锂盐产品22.14万吨,具体年度采购量将在双方签订的子订单中进行约定。据上海有色网数据,11月18日电池级碳酸锂市场均价为8.74万元/吨,若据此测算,盛新锂能与华友控股集团本次合作金额超190亿元。在达成股权认购意向的同时,盛新锂能与华友控股集团还同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合作涵盖原材料供销、矿产资源开发产业链资源等多个方面。公开资料显示,华友控股集团旗下拥有华友钴业、安徽华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友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控参股公司,涉及钴镍资源开发、有色冶金、电池材料、回收利用等新能源锂电材料一体化产业链及相关投资业务。
(来源:矿业界)
欧盟计划建立关键矿产储备中心
英国《金融时报》11月19日讯,欧盟近日计划成立一个关键矿产储备中心,用于购买关键矿产、协调欧洲国家的采购以及保障库存,并推动欧盟企业在供应链中考虑“经济安全措施”。欧盟委员会负责产业战略等事务的执行副主席斯特凡纳·塞茹尔内表示,与美国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相比,欧盟目前已落后许多。为了与美国争夺稀土等关键矿产的供应,塞茹尔内提议,欧盟与巴西和南非等国家签署有关矿产供应的合作协议,他将在未来几周内访问上述国家和地区。同时,他建议欧盟设定价格下限,确保欧洲企业能够获得国内库存。
(来源:矿业界)
重庆新增超一千四百亿立方米页岩气田
近日,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获悉,经自然资源部专家组审定,在重庆永川大安区块志留系五峰—龙马溪组新增页岩气探明地质储量1402亿立方米,标志着重庆新增一个超千亿方页岩气田,将为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来源: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