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谈矿
在矿业行业资金密集、周期较长的特性下,盘活核心资产以获取融资是企业维持运营与扩张的关键需求,而矿业权抵押作为衔接矿业资产与金融资源的重要纽带,其法律规则的清晰度直接影响融资效率与风险防控。2025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正式生效,首次在法律层面系统构建矿业权抵押制度,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矿业权纠纷解释》)及地方实践经验,矿业权抵押的法律框架已逐步完善,但在实务操作中仍有若干适用难点需进一步厘清。
一、制度基础:“权证分离”重塑矿业权抵押的权利载体
矿业权兼具用益物权与行政许可的双重属性,这一特性曾导致旧规下抵押规则的模糊——此前“一证载两权”的勘查、采矿许可证,既承载物权归属信息,又体现行政许可效力,一旦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抵押权往往随之灭失,严重影响担保稳定性。新《矿产资源法》的核心突破是推行“权证分离”制度:将原许可证拆分为“矿业权登记证书”与“勘查/采矿许可证”,明确前者为物权登记载体;后者为行政许可凭证。
根据自然资源部的要求,矿业权抵押需先完成原采矿许可证向“矿业权登记证书+新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换领,再持矿业权登记证书办理抵押登记。这也契合《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解决了旧制度下“采矿许可证失效即抵押权灭失”的痛点,显著增强抵押权的法律稳定性。
二、设立规则:“登记生效”为核心,合同与物权需区分
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矿业权抵押“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立了“登记生效主义”的核心原则。在实践操作中,需重点区分两个关键法律节点,避免混淆效力边界:
其一,抵押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登记。根据《矿业权纠纷解释》第十四条,矿业权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依法成立时即生效,不因未办理登记或备案而被认定无效。这意味着即便后续未完成登记,债权人仍可依据有效合同要求抵押人履行协助登记义务,或追究其违约责任。
其二,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登记为前提。《矿业权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抵押备案”可视为法定“登记”,即完成备案即等同于抵押权设立。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部分地方为优化流程,对登记方式进行了调整:例如内蒙古(内自然资字〔2022〕212号)、山西(晋自然资规〔2023〕2号)将“抵押备案”改为“信息公示制”,但此类调整并未突破“登记生效”原则——公示本质是登记流程的简化,仍需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完成备案,最终效果与传统登记一致,债权人无需担忧公示效力不足的问题。
三、实践争议:三类核心问题的法律适用与应对
尽管法律框架已明确,但实务中因矿业权特性与监管要求,仍有三类争议问题频发,需结合规则与实践提前防控风险:
(一)抵押备案期限不影响抵押权存续
矿政管理机关在出具抵押备案文件时,常标注“备案有效期”,部分企业此时会误以为期限届满后抵押权自动灭失。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及司法判例,备案期限对抵押权无法律约束力: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其存续期限与主债权一致,只要主债权未消灭、矿业权登记仍有效,即便备案期限届满,抵押权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议抵押权人在备案到期前,通过书面通知抵押人配合续备,或留存主债权存续的证据,避免因流程疏漏丧失权利。
(二)采矿权灭失是抵押权消灭的唯一前提
采矿权可能因许可证到期未延续、违法违规等原因被吊销,也就是情形上的“名义灭失”,但需区分“许可证失效”与“矿业权登记注销”的差异:仅许可证失效而登记未注销的,矿业权仍具备财产属性,抵押权继续存续(但实际担保价值可能因无法开采而下降甚至消失);只有当矿业权因登记被撤销或注销而“实质灭失”时,抵押权才随之消灭。对此,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前,应核查矿业权登记的剩余期限,将主债务期限与登记期限绑定,并监控抵押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提前规避采矿权灭失风险。
(三)抵押矿业权转让需兼顾合同约定与登记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允许抵押财产“通知即转让”,无需抵押权人同意,但矿业权因涉及公共利益与资源监管,存在特殊限制:《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明确规定,采矿权处于抵押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转让变更登记。这形成了“合同允许转让但登记受限”的特殊规则——抵押人可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但无法完成物权变更。矿业企业可在抵押合同中提前约定“转让需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或明确主债务清偿后再办理转让,避免因登记障碍导致合同违约。
四、典型案例凸显登记的核心地位
(2018)最高法民终820号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海南赣丰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从司法层面印证了登记对抵押权的决定性作用。该案中,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采矿权提供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亦无证据证明主管部门已取消备案要求。法院依据《矿业权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认定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这一裁判不仅体现了旧规下“登记为抵押权核心要件”的原则,更与新《矿产资源法》“登记生效”规则高度契合,为企业敲响警钟:即便抵押合同条款完备、意思表示真实,未完成登记仍会导致担保目的落空,办理抵押手续时必须优先完成登记或备案。
新《矿产资源法》已搭建了矿业权抵押的基础框架,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地方登记与公示标准不统一,部分地区“公示制”与“备案制”并行,引发流程混淆;矿业权登记期限与勘查/采矿许可证期限衔接不明确,可能出现“登记有效但许可证失效”的价值空窗;抵押权实现时,新受让人重新申请许可证的审批标准不清晰,存在无法实际开采的风险等各类问题。
随着新《矿产资源法》通过的“权证分离”“登记生效”等规则的落地实施,及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矿业权抵押市场的监管也会更加严格和有效。规范的矿业权抵押制度将促进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它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矿业权抵押市场中来,为矿业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从而支持矿业项目的开发和建设,促进矿业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矿业动态
01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储备
新华社10月28日电,10月20日至23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其中,在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方面,《建议》指出,要夯实国家安全基础保障,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重大基础设施安全,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储备,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维护战略通道安全,推进国家战略腹地建设和关键产业备份。加强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生态、核、太空、深海、极地、低空等新兴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在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方面,《建议》指出,要实施海洋调查和观测监测,推进海洋能源资源和海域海岛开发利用,加强重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强化深海极地考察支撑保障体系。
来源:矿业界
02 四川未来5年将开展147个1:50000矿产地质调查项目,重点瞄准钒钛磁铁、锰、铜、镍、金、锂、稀土、磷、萤石等战略性矿种
近日,经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1:50000矿产地质调查规划(202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并提出在重点成矿区带部署一批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力争通过5年时间,使四川重要成矿区带的1:50000矿产地质调查覆盖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规划》明确,以17.28万平方公里的重要成矿区带中未开展1:50000矿产地质调查工作的区域为“主战场”,系统部署相关地质调查工作;力争5年内实现重要成矿区带调查覆盖率达全国平均水平,预计提交147-220处优质找矿靶区。同时,《规划》提出,按照先易后难、先积累经验后逐步铺开的思路,分5个年度,共计部署1:50000矿产地质调查147个图幅。这些图幅将分布在四川省的重点成矿带,找矿潜力较大、外部环境较好的区域,主要瞄准钒钛磁铁、锰、铜、镍、金、锂、稀土、磷、萤石等国家紧缺、四川优势、产业所需的战略性矿种。
来源:矿业界
03 洛阳钼业将扩建刚果(金)KFM铜矿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993,简称“洛阳钼业”)于2025年10月2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投资建设刚果(金)KFM二期工程项目的议案,项目总投资10.84亿美元,预计建设期2年,2027年建成投产后将新增年平均10万吨铜金属产能,进一步强化公司在全球铜资源领域的竞争力。
来源:矿业纵横
0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布施行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近日,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涵盖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关键环节,形成了权责明确、监管有力、保障到位的管理体系。
来源:中国矿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