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谈矿
罪名释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物”指具有爆破性,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包括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等,此外还包括军用的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并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以本罪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爆炸物而仍然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行为的。对长期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矿山从业者等专业人员,应认定其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行为。本罪系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购买或者出售爆炸物,需注意“代购”“以物易物”等变相交易行为的认定。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转移爆炸物存放地的行为,需结合运输距离、包装方式、隐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非法储存,是指持续性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应区别于临时存放,可结合存放时间、存放场所、管理方式等标准进行判断。
定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定罪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
(四)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爆炸装置的;
(六)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爆炸物的,以买卖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2、情节严重:《解释》第二条规定“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上述(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且危害严重,或者达到最低数量标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
3、减免情节: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典型案例
被告人王某原系某县一眼寨煤矿炸材仓库保管员。2019年1月8日,因春节放假,王某为了避免将其保管的爆炸物品运回某县物资局炸材仓库存储的麻烦,同时也是为了便于春节后煤矿生产能尽快使用到炸材,遂安排王某1、苏某驾驶车辆将存放在一眼寨煤矿炸材仓库内的986公斤乳化炸药、1316枚电雷管运至一眼寨煤矿风井口的一间房屋存放,交由风井管理人员张某1保管。王某并编造了一眼寨煤矿爆炸物品已经使用完毕的使用情况三联单应对有关单位检查。2019年2月17日,某县派出所到一眼寨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了非法储存的爆炸物。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非法储存的爆炸物数量虽然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但其非储存爆炸物也是为了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0)云0629刑初120号
案情分析及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爆炸物的杀伤力与破坏力相当大,我国始终将其列为重点管控对象。出于安全和预防需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在未发生具体危险的情况下,也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将爆炸物非法存储于普通房屋内,同时编造爆炸物台帐,意图逃避公安机关的监管,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
实践中,爆炸物既是危险物品,也是一些企业生产生活的必需品,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开采等生产活动中不可缺少,但由于部分从业人员对涉爆领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环节安全生产形势依旧严峻。因此涉矿、涉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通过定期培训、现场监管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纠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严防因违规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社会公共安全隐患,避免个人及企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矿业动态
全国碳市场建设迈入新阶段—我国碳市场领域第一份中央文件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近日印发。这是我国碳市场领域第一份中央文件,将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更强大的能力支撑。《意见》明确提出全国碳市场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从强制碳市场来看,到2027年,要在现有覆盖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的基础上,逐步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
从自愿碳市场来看,要在目前已覆盖可再生能源、甲烷减排、能效提升和林业碳汇等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至生物质利用、固废处理等领域,到2027年,实现对重点领域的全覆盖;到2030年,要建成诚信透明、方法统一、参与广泛、与国际接轨的自愿碳市场。
(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第二大镍钴矿实现“AI优化”选矿
夏日哈木镍钴矿是中国国内第二大硫化镍钴矿床,也是全球近二十年来发现的最大硫化镍钴矿床 。矿山依托智能化建设,建设矿山“智慧大脑”,利用无人机三维扫描、边坡毫米级监测系统构筑了牢固的安全防线,及“AI优化”选矿,实现机械化连片开采,再到数字化、智能化开采,实现科技赋能矿山开采。
(来源:中国矿业网)
湖南印发全国首个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编制
《指南》系统构建了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编制的工作流程、技术框架和成果要求,创新将资产配置方案划分为区域性和项目型两类。
《指南》提供统一、科学、可操作的技术标准,提升方案编制的规范性和实施性;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管护—配置—收益—监督”全链条管理制度;推动自然资源资产市场化配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促进资源保值增值;强化与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衔接,实现“所有者”与“管理者”互动;丰富资产配置在城市更新、生态修复等场景中的应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与综合效益。《指南》不仅填补有关技术规范的空白,更为全国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精细化管理、市场化配置和保值增值贡献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湖南经验。
(来源:中国矿业网)